日期:2023-05-22 09:10:15人气:20
欢迎观看本篇文章,小升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指为有效保护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和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和接续而出台的政策。
2、 003010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人员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4、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各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参保人通过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6、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以前,转移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后,转移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
7、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之和划转。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转移。
8、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下列规定转移:
9、 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0、 参保人员不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当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再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符合在新参保地领取待遇条件时,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缴费本息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或领取待遇地领取。
11、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2、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方式:
13、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可通过办理fo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来自互联网搜索结果, 如果侵犯到你的权益 请提供版权证明来信告知,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之内删除 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
Copyright 2005-2022 baike.pingguodj.com 酷帝达百科 客服邮箱:s2s2s2-s@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