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28 16:21:46人气:35
1,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名人名言: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 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 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 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 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知识宝库:青少年保护法的条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 <<义务教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
3,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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